Monday, December 19, 2005

情理法

[提問]

情理法三者,且不論特定條件,處世時您如何排序?

[回覆]

老金,交大科法所新科碩士:

犯錯的機率
法律是成文化的理
條文是死的 因為沒辦法與時並進因此最容易犯錯 所以排第三
情可以擺脫法律文字的束縛 但是很容易導致誤判 所以雖然比法好一點
卻排不上第一
因此第一是理
不過這樣講其實還是太簡略了
事在人為

珮雯,東吳法律系高材生:

每個人的推論過程都不一樣,珮雯是用plausibility的角度切入的;
她認為在執行上的可行性與貫徹力,自然法(她歸此為「理」)的效力最高,
因為自然法本身規限了是現行為的可發性。

我本人,大家都認識,不必介紹:

我小時候很天真地覺得是理法情,只考慮合理性;
現下會排成情理法,也是用法哲學的角度切入:
法是為合理而定的最低限度強制力,
而理不外人心,理為適情順情之用,不過就是人的心理期待,與集結而成的社會期待,
情則人,撫其情則人安。
我是用人本主義的角度切入的。

情理法這種老問題,之所以成為一個老問題,就是它的每一項解答都合理,
且這個問題給出的資訊太少,所以從對情理法三字的詮解,到切入角度,
排序所依據的價值觀與社會脈絡等等,都需要回覆問題的思考主體主動架構,
所以答覆會非常具有個人色彩,對瞭解這個人可能頗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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