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November 25, 2007

第一次和裁判理論

[facts]

1.顯然在整齊度與動作技術表現上較佳的隊伍在初賽時被以相當低的成績刷掉,
而整齊度與力度表現欠佳的隊伍卻獲得顯然比前者高出一大截的分數,晉級決賽。
不只參賽學校,全場譁然。

2.比賽開始前的領隊會議上有人提問關於隊伍人數對評分的影響,得到的回應是絕不。

3.比賽簡章與公文中,無論電子版或紙本,都只提到人數上限與女性隊員人數下限,
從未提及隊伍人數下限。

4.在我賽後提出疑問與抗議之前,大會與裁判的所有表現都是:
[所有表演隊伍都具有參賽資格,而且評分只憑表現,優秀隊伍獲勝。]
若我不曾提出疑問與抗議,大會也不會主動釐清此一表現與事實不符。

5.在我提出疑問、抗辯與要求之後,大會與裁判承認:
[不到六人的隊伍不符基本條件,不具參賽資格。]

6.秩序冊上清楚地印出"不具參賽資格"隊伍的隊員姓名;
且不具資格的隊伍不僅出賽,還獲得評分。

[arguments]

1.大會所提供的所有賽前與賽後資訊都不曾表示參賽資格限制條件中有隊伍人數下限。

2.大會容許所謂不符合參賽資格的隊伍:a)報名、b)參加賽前領隊會議、c)出賽、d)、得分。

3.在以上過程中,無論出賽隊伍合乎資格與否,所需要付出的報名費、練習時間、
比賽規範之遵守等成本與符合參賽資格之隊伍完全相同,卻處於有責無權的不平等狀態中。

4.對於這種不平等狀態,大會的處理方式是資訊隱匿。
評分時不說明在初賽被淘汰的隊伍完全是不具參賽資格的隊伍,而是用異常低的分數淘汰之。

5.但分數一事除在比賽中做為門檻或輸贏、名次的比較值之外,不可否認的,
還具有對表現的評價參考與作為參賽者日後的改進標準;
而分數一但公開,如透過記分板或廣播公布等媒介,還影響了觀眾對參賽者的印象等。

6.基於1.,即使以國際慣例支持,以參賽人數下限做為資格門檻仍不合規則。

7.2.的本身是大會無可推諉的過失。

8.3.的狀態使大會過失所造成的損失轉移到無過失亦無犯意的參賽隊伍身上。

9.在4.中,大會有過失亦有犯意,且企圖利用資訊的不對稱與權力的不均衡掩蓋過失。

10.由於大會的過失與過失掩飾行為,參賽隊伍蒙受的損失從金錢、心力、時間等成本以外,
還有心理層面的損害。

[requirements]

1.基於argument 7、8,我要求大會承認對不符合參賽資格的出賽隊伍有責任。

2.基於argument 4、9,我要求大會必須承認對這些隊伍的評分不是只基於所公布的評分標準,
而是為達淘汰目地而額外設定。

3.基於argument 5、10,我要求大會除退還因接受報名而有的額外支出,還必須對所有觀眾公開說明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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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這篇文章大約是今天中午對品勢裁判們所提出的內容。
心下很清楚,要求很不容易達成,但合理性的問題絕對不大。

最後基於懶惰與一些人情上的顧念,在類似執秘的小姐(顯然也是位教練)答應退還報名費與向所有參與品勢隊伍公開說明後停止強勢的態度,跑去吃午餐,也讓裁判們可以午休;
但心裡以為第三項要求才是最期望達成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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